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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管理办法
(粤安监管〔2003〕71号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安全生产(含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的教员。
  第三条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方可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员工作。
  第四条 取得《资格证》的教员是履行安全生产培训职责的专业人员,可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应忠于职守。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教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所承担的教学专业必须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示范能力。
  (三)能进行正常教学活动。
  (四)其他作为教员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准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应出具本办法第六条第㈠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申请表》,方可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 资格证书与管理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教员的培训,并采取集中培训、集中考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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