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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使用全省统编的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增加相应的培训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
  (一)厂(矿)级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三)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有关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二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培训。
  经常性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后,由企业或培训机构对受训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并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的落实。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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