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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粤安监管〔2003〕71号 二OO三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员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由政府部门监督、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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