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根据《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安全生产(含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的教员。
第三条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方可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员工作。
第四条 取得《资格证》的教员是履行安全生产培训职责的专业人员,可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应忠于职守。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教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所承担的教学专业必须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示范能力。
(三)能进行正常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