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中央驻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并每季度向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上报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立证书管理档案,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训及经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一、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
(三)防火防爆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