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首次安全生产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以后每二年复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首次安全生产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以后每二年复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培训工作应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使用全省统编的教材。
第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
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培训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中央驻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并每季度向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上报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立证书管理档案,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