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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粤安监管[2003]71号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负责省属、中央驻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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