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任职教师资格:(1)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有一定的现场和较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现场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4)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培训师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资格证。允许聘请兼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须签定聘用合同。
4、具有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和安全生产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教学所必需的场地、设施、教具和电化教学设备等条件。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土地、房屋从事培训教学,但租借培训场所必须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1)简易建筑物;(2)危房;(3)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4)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房屋。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各类型的培训所需的师资结构、场地、设施及教具的具体审查认可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条 申报资料
(一)申请者必须根据所申请的项目,按照第五条的要求逐项申报有关资料。
(二)申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机构名称及营业执照;
2、领导班子、组织机构、教师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复印件;
3、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正常经费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5、培训规模;
6、已有占地、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7、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请表;
8、租借培训场所的要提供租借合同。
第七条 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程序
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采取逐级申报形式。
(一)申请一、二级培训机构资格的单位,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申请三级培训机构资格的单位,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三)申请四级培训机构资格,省直属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和认定,各市属单位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和认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