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经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认定的机构,方可从事认定范围内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需要,做好本地区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
第二章 培训资格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配备的专职正、副领导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同时,配备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2、具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专业对口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每个培训机构至少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安全工程、法律专业的教学骨干;
3、可以聘请兼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须签订聘用合同;
4、培训规模应达到100人/期以上;
5、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场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不少于50亩;
6、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土地、房屋从事培训教学,但租借培训场所必须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1)简易建筑物;(2)危房;(3)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4)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房屋。
7、配备能够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3万元。培训机构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必须有使用协议,并保持相对稳定;
8、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主管培训业务的负责人须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培训业务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规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培训教学管理经验,并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