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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安监管〔2003〕1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更好地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资格、注册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培训以及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国家规定分为四级:

  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省(区、市)所辖地、市和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高中级注册安全主任、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等培训。

  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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