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合同号清单》确认和反馈的具体操作,我行对原上海银发[2006]166号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号反馈清单》格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明细反馈信息。修改后的《合同号反馈清单》具体格式及填制要求见附表。
(三)针对部分分行反映的在1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对客户的确认处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原“付款行对收款行传递来的批量的《合同号清单》,应及时处理及反馈,在10个工作日内取得客户的确认意见,确认结果需及时反馈给收款行”(详见上海银发[2006]166号)中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健全、完善定期借记业务合同数据信息的变更、维护机制
(一)收付款人、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变更时的合同数据信息维护
根据《
合同法》第
七十六条、第
九十条的有关规定,因收付款人或收付款人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定期借记业务当事人)名称、行号、账号变更或合并、分立的,除收、付款双方另有约定外,无需重新签订三项基础文件,直接由收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收付款人变更结算账户相关信息的书面资料或收付款人开户行变更行名行号等信息,对已入库的定期借记业务合同数据信息进行相应地变更和维护。
(二)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号码变更的维护处理
因收付款人名称、账号变更或其他原因,需变更合同号码时,原则上无需重新签订三项基础文件,由收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收付款人提交的变更合同号码的书面资料,对已入库的定期借记业务合同数据信息进行相应变更和维护。收付款人应在合同号码变更后,及时通知收付款人开户银行,以确保定期借记业务的顺利运行。
三、简化付款授权书内容,提高付款授权确认工作效率
针对部分分用事业收费单位在前期调研过程中反映的因个别行提供的付款授权书格式文本较为繁琐,影响了付款人授权确认的情况,会议建议各行制订的付款授权书内容应尽量简化,主要针对定期借记业务的基本事项,特别是与定期借记业务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应超出相关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范围。
四、加强定期借记业务的宣传指导,切实提高付款确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