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文种。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公文为载体,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每一种公文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目前,本市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无比较统一的适用文种,其中多数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分布在“通知、通告、批复、函、决定、意见”等六种公文中。根据公文的种类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内容进行确认。即通过确认其内容是否含有“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和解释性内容”加以辨别。二是辅之以形式判断。根据适用不同文种的文件,可以排除诸如会议通知、公布周知事项的通告、商洽工作或者文稿征求意见的函、属于部署指挥或者表彰处分的决定等;同时,按照前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型的分析,第一种类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是以“通知”为载体,通过转发或者印发有关“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细则、标准以及应急预案”等通知的形式制发,所以对“通知”一般可以根据其转发或者印发的文件名称来判断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种类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则一般是以“通告、批复、函、决定”为载体,将有关行政规范性的规定散见其中,所以,一般不能简单根据其形式进行判断。
五、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现实需要,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具体细化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具体操作标准,组织落实好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因确认标准不明确而漏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按简易程序(即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备案报告各一份,径送市政府法制办,电子版文本[word文档或者纯文本文件]同时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电子信箱beian@bjfzb.gov.cn)在8月20日前予以一次性报备,8月20日以后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
《办法》规定及时报备。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参照本意见的精神具体抓好区、县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
向市人民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