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意见
(2006年8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针对各部门和各区、县反映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供各部门和各区、县在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中参考。
一、关于向市人民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根据
《办法》第
二条第一款和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主体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的现状,目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共69个,包括51个市级行政机关和18个区、县人民政府,8个部门管理的市级行政机关可以参照
《办法》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备(主体名单见附件),市政府临时机构制发的文件报备另行规定。
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素。根据
《办法》第
二条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二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三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对涉及的管理事务具有反复适用性。
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参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格式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此类文件一般表现为针对某类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比较系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内容完整、章节统一、格式规范,程序严格,属于相对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公文主体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含有部分行政规范的文件。此类文件的主体内容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但文件中夹杂有一些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和解释的内容,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不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由于前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明显且数量较少,比较易于确认;而后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模糊且数量较大,不易确认,这是造成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确认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对此,我们建议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在制发公文时,应当尽量减少制发属于第二种类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利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