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底前,县级以上城市、中心镇(重点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城市市政消火栓达到国家标准,实现县县建有消防站。2007年底,省、市按照《消防指挥中心设计规范》(GB5031-2000),建立健全消防调度指挥机制。2008年底,所有地级以上市原则上要建成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特勤消防站,每个县(市、区)消防中队建立特勤班。
(二)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的能力建设,为其配备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设备。2007年底,全省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必须配备的消防车辆和装备。
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维护社会稳定
(一)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整改。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要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6〕1号),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工作由隐患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本地区消防联席会议明确督办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隐患单位整改情况。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对单位处以停产停业的请示,各地政府要及时作出明确的批复,并协调处理好相关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各地要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地址,鼓励群众和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举报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和火灾隐患。
五、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源头管理
(一)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不得批准;对发现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二)积极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实行政事分开的要求,积极推进消防审批制度改革。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能解决的重大或特殊工程项目消防安全问题,要结合广东省实际,采用性能化设计和安全评估方式予以解决。对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请省建设厅会同省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办法。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各类建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专题论证,分期分批解决。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施检测等社会中介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手段。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消防检测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备案监督和业务指导。积极引导相关单位、场所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通过经济杠杆推进火灾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