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6]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的消防工作责任制,推进工作落实
(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既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承担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法律、经济与行政责任。
(二)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紧密联动,实现消防工作齐抓共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将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经贸、教育、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安全监管、体育、旅游、海事、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社会各单位要认真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切实提高本单位自身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建立消防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年底要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上一级政府原则上每年对下一级政府进行一次考评,表彰先进,整改不足。对于消防工作不落实导致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办法,省政府另行制订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