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吉林省志》第二轮编修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1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志》第二轮编修工作(以下简称续志工作)自2004年8月启动以来,我省大多数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志〉(1986-2000)编纂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04〕24号)精神,积极开展续志工作,完成了阶段性任务。但也有少数部门(单位)对修志工作不够重视,还没有启动这一工作,影响了续志工作的整体进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布的《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吉办发〔2004〕2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先进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续志工作的领导,顺利完成续志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
《条例》精神,提高对续志工作的认识。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三个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国务院最近公布的
《条例》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续志工作承编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
《条例》精神,充分认识续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续志工作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承编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以及吉办发〔2004〕24号文件精神,做到“一纳入,五到位”,即把修志工作纳入部门(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做到领导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工作条件到位。领导同志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续志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续志工作中的问题,真正把续志工作作为“官职”、“官责”落到实处。续志工作进展迟缓的部门(单位),特别是工作还未开展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任务,迅速开展工作,于今年11月15日前成立专业志编委会,主要领导兼任编委会主任,并明确1名副职领导分管续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