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制定的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1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制定的《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打击重点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各种传销活动。
(二)重点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胁迫参加传销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他人,特别是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行为。
(三)严厉惩处以传销为手段的经济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四)我省是全国14个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省份之一。在对传销活动实施全面打击的同时,对传销活动频发、问题突出的桦甸市、公主岭市、珲春市、通化县、白山市八道江区等重点区域的传销活动进行重点整治。整顿和规范传销活动比较突出的化妆品、保健品、劳务中介等领域的市场秩序,严厉惩治以传销为手段的欺诈行为。
二、实现目标
(一)重点区域的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其他地区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省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全面查禁,反复势头得到控制;
(三)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
(四)化妆品、保健品、劳务中介等领域的营销行为得到规范,违法违规率明显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