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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桂花至竹篙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桂花至竹篙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2006年10月11日 川交发[2006]49号)


遂宁市交通局、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桂花至竹篙公路遂宁段收费立项的请示》(遂交{2006}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县道X0572桂花至竹篙段长41.4公里,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川计交[2003]849号文批准,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立项,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养[2003]354号文批准工程预算为4844.5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自筹1696.5万元,偿投入为银行贷款3148万元。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公路[2004]118号文批准该段路作为已收费的X1322线蓬乐路的延伸段,纳入你市“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实施,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段路按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经审查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

  二、收费站按川交公路[2004]118号文要求在总量控制中调整,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费站设置其相邻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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