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
(黔国土资发[2006]44号 2006年7月26日)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全面启动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现就矿业权价款计算与缴纳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业权价款计算取值。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计费单价按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文执行;
(二)储量取值:
1、探矿权:以国家矿产地的地质勘查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为计算值;
2、采矿权:以申报材料中提供的本矿区范围内经核准的储量核实报告中的"资源储量"为计算值;
二、计算方法:
(一)探矿权价款(万元)=国家矿产地范围内总的资源储量(万吨)÷国家矿产地的面积(平方公里)×探矿权人申请的矿区与国家矿产地重叠部份的面积(平方公里)×价款单价(元/吨)
(二)采矿权价款(万元)=采矿权人申报的矿区范围内经核准的资源储量(万吨)×价款单价(元/吨)
三、矿业权价款计算单位及要求。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为价款计算单位,工作经费在规划院收取的矿产资源储量审查费用中列支。价款计算按厅统一制定的矿业权价款计算表开展计算工作(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