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
(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 2006年7月26日)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全面推进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矿权市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根据2003年8月1日以来全省采矿权协议出让底价评估及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出让的价款评估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节约成本、高效便民、便于操作的原则,对中型以下矿山(不含中型,新办煤矿指9万吨以下,含9万吨)采矿权出让价款按以下标准比照计算。
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表
矿种 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元/吨资源储量,是金属矿的均按矿石量)
煤矿 0.80
铁矿 沉积型(含风化型)铁矿 0.60
热液型铁矿 0.35
锰矿 0.60
磷矿 矿床平均品位五氧化二磷≥25% 0.50
矿床平均品位五氧化二磷<25% 0.40
金矿 微细粒浸染型金矿(氧化矿) 1.00
微细粒浸染型金矿(原生矿) 0.50
其它金矿 0.30
铝土矿 露天开采铝土矿 0.70
地下开采铝土矿 0.40
铅锌矿 矿床平均品位铅+锌<10% 0.60
矿床平均品位铅+锌10%-20% 1.00
矿床平均品位铅+锌>20% 1.40
地热 0.50元/立方米资源储量
硫铁矿 0.2
锑矿(参照铅锌矿) 1.00
矿泉水(参照地热) 0.50元/立方米资源储量
其它非金属矿种(不含砂、石、粘土、页岩) 0.20
中型以上矿山以及年产9万吨以上(不含9万吨)煤矿采矿权价款仍由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