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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
(黔国土资发[2006]98号)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44号),加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进程,现就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作如下规定。

  一、探矿权价款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产,按勘查程度采用费率进行调整计算。价款计算单价执行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文的规定;计算公式执行黔国土资发[2006]44号文的规定。

  二、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取值

  详查的费率为0.8,普查的费率为0.6,预查的费率为0.4。

  三、费率的使用

  (一)与国家矿产地重叠部分的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的,按费率进行调整计算;中型以上资源储量规模的,由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除煤炭外,价款按详查为0.8,普查为0.6,预查为0.4取值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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