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6〕299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供血和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中的检查时间、工作安排、抽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监督检查。
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工作的检查指导,对辖区内的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盟市进行督查。
三、各盟市于2006年11月5日前,将本辖区的工作总结及血液管理执法检查汇总表(表3),按通知要求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