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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指引的通知
(穗教体卫艺〔2006〕36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我局编写了《广州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加强依法管理意识,认真依照指引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指引

  一、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和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采用送餐方式(包括:早餐、课间餐、午晚餐)的学校,送餐单位必须具备卫生、工商部门准许的送餐资格(即有送餐许可证),学校应与送餐单位签定有关合同。

  (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无论是学校自行经营食堂或是对外承包经营,其卫生许可证上的法人代表须填写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学校食堂实行承包后,学校对食堂承包经营过程的卫生问题仍负有责任。

  (四)要建立学校食堂经营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特别是学校食堂的承包和送餐合作单位发生变动,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变动的情况。

  (五)学校食堂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并让其参加相关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负责食堂的日常食品卫生和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六)要建立学校食堂的卫生档案,内容包括申请卫生许可的基础资料、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各项制度、各种卫生检查记录、个人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食品原料和有关用品索证资料、餐具消毒自查记录、检验报告、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等。学校第一责任人要负责检查落实。

  二、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

  (一)从业人员要到卫生部门确定体检单位并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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