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届满离任参事,由市政府参事室办理离任有关手续,并召开会议,向离任参事颁发《荣誉证书》。
(五)被聘任的参事,人事关系在行政机关的,其所需行政编制由市政府参事室提请市编办在核定的参事单列编制内划拨,参事离任后,由市政府参事室提请市编办收回。人事关系在企事业单位的,保留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但不占原单位职数。受聘参事的供给关系,均不转到市政府参事室,仍由原单位管理。
三、参事任期
参事首聘任期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确因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续聘任期为3-5年,但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聘期已满两届,不再续聘。
四、任期届满参事的续聘条件
参事任期届满需要续聘的,要办理续聘手续。续聘参事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参事所在单位同意续聘意见;
(二)本人在聘任期间认真履行参事职责,参政议政能力强;
(三)尚未办理退休手续;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参政咨询活动,本人愿意继续担任政府参事。
五、任期届满参事不再续聘的理由
任期届满的参事,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可不再续聘为参事:
(一)所在单位不赞成续聘或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政府参事;
(二)年龄在70岁以上;
(三)聘任期间已经办理退休手续;
(四)聘期已满两届;
(五)聘任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参事职责、不热心参事工作。
对不再继续担任参事的,按人事任免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六、参事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请辞去参事职务或由市政府参事室按相关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一)聘任期间长期不履行参事职责的;
(二)聘任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坚持参事工作的;
(三)因单位岗位工作繁重,难以履行参事职责的;
(四)本人因多种原因,申请不担任参事的;
(五)聘任期间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
(六)其他丧失参事任职条件的。
七、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制定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