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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参事室关于规范遴选聘任续聘和解聘市政府参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参事室关于规范遴选聘任续聘和解聘市政府参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参事室《关于规范遴选聘任续聘和解聘市政府参事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关于规范遴选聘任续聘
和解聘市政府参事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参事室)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参事队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参事队伍,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03〕3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成委办〔2004〕11号)精神,现就遴选聘任、续聘和解聘市政府参事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遴选参事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主要从非中共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和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名望较高的人士中选聘。注意聘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从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也可聘任中共党员中知名度高、影响大的专家学者,但比例不得超过参事实有人数的10%。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为55岁左右,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也可适当放宽年龄。首聘参事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
  (三)选聘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既可从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聘,也可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选聘。
  二、聘任参事的程序
  (一)新聘参事,由市政府参事室根据参事队伍现状和实际工作需要,函请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推荐参事人选。由市政府参事室拟定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二)续聘参事,由市政府参事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参事在聘期间的工作实绩、身体及年龄情况,征求推荐单位和参事所在单位及分管市领导意见,向市政府提出续聘建议。
  (三)根据考察结果,由市政府参事室党组提出新聘、续聘、解聘参事的建议,商市委统战部后,市政府参事室党组呈报市政府党组,同时抄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下发聘任、续聘通知,由市长向新聘、续聘参事颁发聘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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