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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餐饮业经营单位使用消毒产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餐饮业经营单位使用消毒产品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6〕305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呼铁局、包钢、牙克石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凡在自治区范围内的餐饮业经营单位,为消费者提供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餐饮经营单位为顾客提供的餐巾纸、面巾纸、消毒湿巾等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卫生标准,并有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消毒产品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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