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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适用对象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适用对象的补充通知


市、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医保办: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06〕27号)已于9月1日平稳启动。为进一步做好实施工作,根据10月17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少儿学生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补充通知如下:

  1.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8至20周岁的辍学人员,以及仍在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18至20周岁的辍学人员纳入少儿学生医疗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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