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拨企业进口汽车购付汇业务(除货到付款项下汽车进口付汇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外),须逐笔报外汇局审批,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局及银行应分别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备案。
(五)分拨企业必须在购付汇后的180天内完成进口汽车销售(如不能在180天内完成进口汽车销售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提出延期核注的申请),凭汽车进区备案清单(正本)、汽车进口报关单(正本)、进口许可证付汇联(正本及复印件)及人民币收入发票(正本)等凭证到外汇局办理外汇核注手续(货到付款项下汽车进口付汇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
(六)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售付汇业务,同时逐笔登记备查。
四、购付汇业务办理程序
(一)分拨企业进口汽车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外汇指定银行凭企业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等材料办理开证手续,并逐笔书面报外汇局备案;境外出口商发货后,分拨企业凭银行确认的海运提单(复印件)、合同、发票、银行开具的付款通知等向外汇局登记购汇,并凭外汇局签发的《售汇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
(二)分拨企业进口汽车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境外出口商发货后,分拨企业凭银行确认的海运提单(复印件)、合同、发票、银行开具的付款通知等向外汇局登记购汇,并凭外汇局签发的《售汇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业务。
(三)分拨企业进口汽车采用预付货款方式的,预付货款单笔金额为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上的,凭合同、境外银行出具的保函向外汇局登记购汇,并凭外汇局签发的《售汇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业务。原则上不得办理同时超货款总额比例的15%和单笔金额超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五、其它
(一)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进口汽车购付汇情况上报外汇局。
(二)外汇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和分拨企业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暂停或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