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税区汽车分拨企业汽车销售人民币收入购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粤汇发[2003]41号 2003年5月8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精神,为解决广州保税区汽车分拨企业汽车销售人民币收入购付汇问题,支持广州保税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汽车分拨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及资格确认
(一)在广州保税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具有汽车仓储和汽车贸易等相应的经营范围,在区内具有一定面积的自用型保税仓储场地(自有或相对固定租赁);
(二)分拨企业的主体产品明确,有稳定的分拨方向和客户;
(三)分拨企业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管理体制健全,财务管理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四)近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必须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业务管理局和广州保税区海关以正式文件批准确认为区内汽车分拨企业。
二、汽车分拨企业的登记备案
经确认的汽车分拨企业,必须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登记备案;
(一)申请书;
(二)批准成立文件;
(三)营业执照;
(四)法人代码证;
(五)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六)公司章程;
(七)财务管理制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八)汽车仓储场地证明材料;
(九)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汽车分拨企业购付汇管理原则
(一)一家分拨企业进口汽车购付汇业务限于在广州地区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双方应签定彼此信誉和风险防范协议,并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业务管理局和外汇局备案。
(二)分拨企业进口汽车货款向境外支付,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支付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购汇。
(三)分拨企业必须设立人民币专用账户,购汇款限于进口汽车销售对应的人民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