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境外商务活动购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粤汇发[2003]59号 2003年7月8日)
一、为促进广东省民营企业的发展,规范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境外商务活动购付汇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自然人投资或自然人投资占51%以上股份的企业(工商注册号第七位数为2的企业)。
三、本暂行办法所称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是指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在册董事、经理和相关人员等。
四、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其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持因私护照出国(境)从事谈判、考察、参展等商务活动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五、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因境外商务活动需购付汇的,应向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办理个人因私购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商务出国外汇费用申请审批表;3、境外邀请函(正本);4、已办妥有效签证的因私护照或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银行应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确定的标准审核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申请的购付汇金额。
七、银行应审核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并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查询购付汇核销情况后,在“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商务出国外汇费用申请审批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八、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应持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其中“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商务出国外汇费用申请审批表”应已经由银行加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购付汇核准手续。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签发核准件,并在“个人购汇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录入数据应在“个人购汇系统”的“审批件管理-审批件录入”一栏,选择“商务考察”项目操作,并应在备注栏中加注“民营企业商务出国”字样及注明购汇金额或企业以自有外汇付汇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