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违反本办法进行境外投资的,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将境内资产或者权益注入到境外机构的,比照境外投资进行管理。投资主体应在获得境外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拟注入的资产或权益应进行评估,境外投资的金额不得低于评估值,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确认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严格依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内容为投资主体办理与境外投资有关的收汇、结汇、售(付)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体到台湾地区进行投资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实施期间遇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则按最新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由广东省分局负责解释。
附表1: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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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名称(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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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 │法人代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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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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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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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境外企业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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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合作伙伴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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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立的境外企业的投资总额: 万美元 │
│其中:我公司投资金额: 万美元 │
│ 其他合资中方投资金额: 万美元 │
│ 合资外方投资金额: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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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出资方式及金额,包括: │
│ 现汇出资: 万美元 │
│ 设备等实物出资: 万美元 │
│ 无形资产出资: 万美元 │
│ 其他方式出资: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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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汇出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及金额,包括: │
│ 境外解决: 万美元 │
│ 境内汇出: 万美元 │
│其中:自有外汇资金: 万美元 │
│ 国内商业外汇贷款: 万美元 │
│ 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 万美元 │
│ 购汇: 万美元 │
│ 其他: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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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我公司特申请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请予以审核批复。我公司在此保证申请表│
│内容真实、准确。如实际投资情况与申请内容不符,由我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
│ │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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