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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2004修订)

  第八条 投资主体向境外投资审批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一、书面申请报告及《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见附表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根据外汇资金来源,提供相应证明:

  (一)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申请日的余额对账单;

  (二)使用外汇贷款,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银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三)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贷款的批准文件;

  (四)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在申请报告说明购汇原因,并在《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表》有关栏目注明。

  第九条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投资主体按照要求当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条 审查权限和时限

  (一)中心支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主体外汇投资金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可按照有关条件、标准予以审查,并直接向符合条件、标准的投资主体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广东省分局;对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连同所需材料上报广东省分局审查。

  (二)深圳市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主体外汇投资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可按照有关条件、标准予以审查,并直接向符合条件、标准的投资主体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广东省分局。

  (三)广东省分局受理广州地区投资主体的申请,以及收到中心支局上报广东省分局的投资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材料后,自受理或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条件、标准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直接向投资主体或有关中心支局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

  (四)对于投资主体外汇投资金额超过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广东省分局自受理或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条件、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待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后,广东省分局再按照上述的程序对投资主体或有关中心支局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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