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
(200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在外国(或地区),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设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体是指具备境外投资能力的设在广东省内的国有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证券类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分局”)及辖内深圳市分局、各中心支局(以下统称“所在地外汇局”),不包括增城、从化市等县级市支局。
第三条 投资主体以货币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当自有外汇不足时,可申请以人民币购买外汇,或以国家允许的外汇贷款等外汇资金进行投资。
第四条 广东省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购汇总量内,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对开发国外资源、带动出口或者减少进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以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尽量给予支持。
第五条 广东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负责办理辖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汇兑管理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事项,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的范围内,授权辖内分局、中心支局办理其辖内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汇兑管理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事项。
第六条 投资主体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收支活动,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二章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第七条 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投资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并符合相关法律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近两年无重大外汇业务违规记录或涉嫌重大外汇业务违规情况,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已在外汇局登记备案,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