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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县财政收入指标考核,确保市县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切实发挥财政激励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自治区县域经济考核范围内的22个市、县(区)单位,并据此划分为三组。

  第一组: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

  第二组: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红寺堡开发区;

  第三组: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截至时间和考核内容为,每年全区县域经济观摩会召开前一个月,各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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