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有其他过错的。
第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检查、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制发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或规定的;
(二)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煤矿违法生产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不予及时制止、处理,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的;
(三)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使不符合继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条件的煤矿通过年检的;
(四)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的;
(五)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生产许可证,或者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六)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重大失误的;
(七)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按国家“三同时”要求履行法定手续擅自同意开工建设,未经设计审查擅自同意施工建设和未经竣工验收同意投产使用的;
(八)不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维简费、安全费的提取使用的;
(九)在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有其他过错的。
第八条 各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检查、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性监督检查职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失察的;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并及时组织复查,或者在停产整顿矿井的验收中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三)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通报的;
(四)对煤矿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及时制止、调查核实、纠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