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6]162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才中介机构:
为规范我省人才市场监督员管理工作,保证监督员在人才市场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促进全省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精神,特制订《福建省人才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才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人才市场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管理工作,保证监督员在人才市场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监督员队伍的目的是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推动人才市场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三条 省、市人事部门定期从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设区市人事部门中聘请监督员。聘请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
(二)从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
(三)熟悉人才市场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监督员的人选由省、市人事部门商请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并征得被聘人员同意后研究确定。
第五条 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省、市人事部门为监督员颁发聘书。
第六条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参加省、市人事部门组织的人才市场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