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6年9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8日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节能
第四章 建筑施工节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节能标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