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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ΟΟ六年十月十一日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部门,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方案;并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调整的规定,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条 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呼号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申请,依法进行指配。

  第六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频率使用人)应当按照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频率,并按规定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频率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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