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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选聘原残运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基本职责
  1.协助环卫人员做好力所能及的环卫工作。
  2.及时清理卫生死角,制止乱贴广告、乱挂物件、乱扔杂物、乱倒污水、乱涂乱画、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等有损城市卫生的不良行为。
  3.监督并及时报告影响市容、污染环境的事件。
  4.配合区、街残联和社区居委会做好残疾人康复、就业、文艺体育等工作。
  5.积极完成各级残联、街道、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6.完成其他公益性岗位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岗位管理
  1.卫生监督员在区、街道、社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各区或街道组织卫生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思想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教育、有关环卫和市容市貌知识、组织纪律教育和行业规范教育等。制订培训计划,培训要形式多样,注重质量和效果,待其掌握一定的工作常识、熟悉相关法规、岗位职责和注意事项后方可上岗。
  3.卫生监督员必须上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4.按时参加社区居委会考勤,每周向社区居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5.实行定期考核评比奖惩制度。街道、社区对卫生监督员的出勤情况、工作实绩、作风纪律等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社区居民满意度高的卫生监督员,街道可根据综合情况或有关规定,适时予以表彰奖励。
  6.卫生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年度申请、核查、审批制度。对工作积极,能够胜任本职,认真履行职责的期满后依照选聘程序可继续留用,对工作不负责任、脱岗、不服从管理、赌博、酗酒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予调整或辞退。
  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领导
  选聘工作在区、街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街道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选聘工作事宜。
  (二)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员的聘用由区、街道共同负责实施,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各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聘用非原残运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一经发现要及时辞退,并由主管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经费保障
  卫生监督员每人每月工作津贴为20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岗位津贴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接受审计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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