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农业人口夫妻办理《光荣证》后退证,又重新办理《光荣证》的,不得享受一次性奖励。但是按《规定》第二条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享受“优、免、补”和“义务教育奖学金”。
二十二、不论是在公办或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就读的高中生,还是在中专、职高、技校就读的毕业生,只要本人是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在报考省内高等院校时都可以享受加分政策。
二十三、独生子女初中毕业报考中专、技校、职高能否加分,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十四、在已享受其它义务教育免费的地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仍可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
二十五、在省内民办学校就读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
二十六、享受“补”的对象本人申报的姓名或出生年月与户口册、身份证记录不一致时,应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为准。
二十七、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业人口,属原“奖优免补”41个试点县并在2003年8月1日-2004年6月1日期间办理了有关手续的,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未办理相关手续和非41个试点县的不得享受。
二十八、再婚夫妇中只有一方有生育史,且已死亡,另一方符合其它奖励条件的,可以享受“补”的奖励。
二十九、享受“补”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养老生活补助:
1.奖励对象死亡;
2.奖励对象户口迁到省外;
3.奖励对象户籍、婚姻或家庭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
三十、已享受奖励的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再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收回《光荣证》;追回所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养老生活补助、义务教育奖学金;依照《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