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早育的人员接受了有关处理,到法定婚龄后办理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家庭现有子女数只有一个或无子女,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可以享受有关奖励。
非婚生育的人员接受了有关处理,办理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家庭现有子女数只有一个或无子女,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可以享受有关奖励。
不到间隔生育的人员,接受了有关处理后,若子女死亡,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或无子女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享受有关奖励。
十四、农业人口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后子女判归原配偶,另一方系初婚或未育,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再婚一方与原配偶生育的孩子在18周岁前死亡,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并办理了《光荣证》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有关奖励。
十五、符合奖励条件并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流动人口所享受的“奖、免、补”和“义务教育奖学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兑现;独生子女“优”的奖励,在本省就读的,由其现就读学校负责兑现;在省外就读的,不享受奖励。
十六、一非一农家庭办理《光荣证》后,非农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只要家庭婚姻及子女数未发生变化,父或母可享受“免、补”,子女可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和“优”的奖励。
十七、判刑收监、劳动教养人员,只要符合《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奖优免补”手续并享受有关奖励。
十八、夫妻依法生育的两个子女死亡,依法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终身只养育这个孩子的,在父母年满60周岁后,可以享受“补”的政策。
十九、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双亡前已办理《光荣证》的,子女可以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和“优”的奖励;未办理的,子女不可以享受有关奖励。
二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前已办理《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和“优”的奖励;未办理的,子女不可以享受有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