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生育的子女年满14周岁后才办理《光荣证》和有关手续的,只能享受“优免补”和“义务教育奖学金”;
3.无生育史,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并办理《光荣证》的,不能享受“奖优免补”。
四、不适宜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办证对象,经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证明,本人可根据身体状况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其他避孕措施。按《规定》第二条要求办理了其它手续后,可以享受有关奖励。
五、绝经的人员凭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已绝经的医学证明,按照《规定》和《细则》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奖优免补”手续时,可以不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六、退出育龄期的人员在办理“奖优免补”有关手续时,可以不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七、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可凭人工终止妊娠的手术证明认定为患不孕症后又恢复生育能力。
无人工流产和引产的人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州(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患不孕症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鉴定报告,为当事人办理“奖优免补”有关手续。
八、农业人口夫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九、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一个在14周岁以后死亡,另一个已满14周岁的父母,如果终身只养育这一个孩子,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规定》第四条中“补”的奖励。
十、独生子女户籍不在我省的,该独生子女不能享受有关奖励。
十一、涉外婚姻中的事实婚姻,经村民委员会证明,按当地风俗举行过民间婚礼仪式、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且生育了一个子女、有共同的居住地和共同财产、本村群众也认可他们是“夫妻”并符合《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奖优免补”手续,享受有关奖励优待。
十二、已签订《合同》并享受有关奖励的农业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应比照非农业人口申请生育二孩的批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