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06年8月8日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十九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六日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将“奖优免补”政策落到实处,使群众受益,让群众满意。根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存子女数”应按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1.本人及配偶双方均为初婚的家庭:现存子女数=夫妻所生的全部现存活子女数+收养的子女数
2.本人及配偶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或双方均为再婚的家庭:
现存子女数=(夫妻生育现存活的全部子女+收养的子女数)+(与前夫所生育的现存活的全部子女+与前夫收养并未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与前妻所生育的现存活子女+与前妻收养并未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
二、“违法再生育”是指:农业人口夫妻按《规定》第二条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并享受有关奖励优待后,违反《合同》关于“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约定,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行为。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享受奖励的内容:
1.同时具备父母双方是农业人口且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合同》,并且在生育的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了《光荣证》的家庭,才能全部享受“奖优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