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二十一)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质监、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全省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二十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