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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十六)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要整合全省消防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大力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十七)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化警务公开制度,公布办事内容、程序、时限以及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奖励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十八)深入开展“平安云南·消防安全县(市、区)”创建活动。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县(市、区)”创建活动,以县(市、区)域为单位,以开展“消防安全乡镇”、“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社区”、“消防安全村寨”等小区域、全方位、多层次的消防安全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治、提高全民消防素质为重点,推进基层火灾防控体系建设,打牢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实现县(市、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状况良好,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形势基本平稳”的目标,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九)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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