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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现有责任区面积过大且增设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城区,要设立普通小型消防站。保山、思茅、临沧、昭通和丽江市要按照标准抓紧建立特勤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保安、民兵等骨干力量,通过招收合同制人员、与企业联办等形式,组建乡(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古建筑群管理单位等,要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也要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立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队。专职、义务、志愿等消防队伍在业务训练、灭火作战等方面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保证专职消防队员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十三)加强消防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按照“退一补一、数量达标、结构优化、品种齐全、性能先进”的原则,配齐城市消防队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装备。乡(镇)、单位、社区、农村消防队也要根据实际,配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备,以满足扑救一般火灾的需要。要根据我省地域和灾害事故特点,建立区域分布合理的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

  (十四)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安消防部队要深入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十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法制观念,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并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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