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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定期公布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信息,推动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等中介组织,按照“合理布局、规范操作、有序竞争”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居委会、村委会要制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整改火灾隐患,提高社区、农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保险作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九)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根据国家消防立法情况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修订配套性地方消防法规和政策措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立法项目,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办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积极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十)加大消防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落实公安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以适应消防工作开展的需要。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重大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国家和省安排的消防专项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消防事业建设。

  (十一)切实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认真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快补旧账、不欠新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已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消防专项规划;正在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其中。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使其达到国家标准。要加强对消防供水管网、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到2007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全国重点镇及省级重点镇、中心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要提高农村房屋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建设,使其村庄规划、村庄治理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不断夯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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