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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科技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

  (四)强化消防工作领导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要继续完善和深化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宣传等活动。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别重大的消防问题,要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五)科学编制并实施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消防工作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科学指导消防责任、消防法制、消防投入、消防科技、消防力量等体系建设,并将其纳入当地“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

  (七)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要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保证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积极运用安全评价、标准化管理等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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