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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从2011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员,全部按“新办法”执行。
  3、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十二)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封顶,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按“新办法”计发时不再执行每年扣减2%的规定。
  (二十三)正常退休及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0年以上且未中断过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如低于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计发。
  (二十四)从事过特殊工种的人员,其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折算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二十五)在退休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参保人员,退休金待遇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发展企业年金
  (二十六)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按时依法纳税,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十七)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每年缴费分别不得超过上年工资总额的1/12。企业缴费在上年度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在税前扣除。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工作,实现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七、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根据社会保险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编制,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加快建立与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基金收支预算相适应的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尽快实现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网运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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