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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十四)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职工经单位同意)可以延伸缴费,延伸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伸期间应分年度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十五)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破产的企业,职工达不到提前退休条件,但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管理(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以上、女生产(工勤)人员年满40周岁以上,并实行协议托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执行。
  (十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和调整个人账户规模
  (十七)国务院已决定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并将逐步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地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工作,认真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按月记账到人,为我省今后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好准备。
  (十八)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用人单位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十九)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规定,自2001年9月20日以来,从机关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且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应记入个人账户的补贴资金,经参保地的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确认后,由原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十)为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组成。计算公式为:
  (1)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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